参保人员须知
凡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,就医时请您配合医务人员做到:
1、挂号时,请您出示“社保卡”或“补(换)卡期间临时证明”办理挂号及交费手续。
2、就医时,请您出示“社保卡”或:“补(换)卡期间临时就医证明”,医生便会为您使用“医疗保险专用处方”开药,以便报销。当医生发现您与“卡”身份不符或忘记带“医保卡”或“补(换)卡期间临时证明”时,按规定只能按自费病人结算。
3、未选我院为定点医院的患者不能享受医保待遇(急诊除外)。
4、在本院开具的门诊费用收据、底方、诊断证明等、您要妥善保存,以便报销时使用。
5、请您妥善保管您的门诊病历手册,下次就医时务必带来,以便医生记载您的病情。
6、若有代开药的情况,请遵守代开药相关规定。
7、若您到定点药店购药时,请持医师所开“医疗保险专用处方”到本院医保办公室加盖外购专用章后,方可到药店使用。
8、如有不明事宜,您可到医保办公室咨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