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药量:
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,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,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,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。患高血压、糖尿病、冠心病、慢性肝炎、肝硬化、结核病、精神病、癌症、脑血管病、前列腺增生疾病,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,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。
乙方为参保人员出院开药时,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,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。
关于代开药:
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,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和社保卡)、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(或出院诊断证明),到定点医院代开药品。经诊医生必须在《北京市门(急)诊就医手册》上详细记录代开药品名称及数量。对于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,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门诊开药量不超过1个月,连续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。三个月后,参保人员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,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