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七种情况不属于医保报销范畴。
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》(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)中规定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:
1、在非本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,但急诊除外;
2、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;
3、因交通事故,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;
4、因本人吸毒、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;
5、因自杀、自残、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;
6、在国外或者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;
7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。
长按识别立即购买
长按识别 关注天健